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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申請繼續僱用補助?
1.可就近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受理後會轉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核定。
2.申請文件:
(1) 申請書。
(2) 繼續僱用計畫書。
(3) 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4) 最近一個月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證明文件。
(5) 繼續僱用者最近三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
3.申請時間:
(1) 採事前審查,每年9-10月公告受理下一年度申請
Q:繼續僱用之補助經費如何給付?
1.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方式給付薪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1) 雇主繼續僱用期間滿6個月,自雇主僱用第1個月起,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3千元,一次發給6個月僱用補助。
(2) 雇主繼續僱用期間逾6個月,自第7個月起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5千元,按季核發,最高補助12個月。
2. 勞雇雙方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給付薪資者(如部分工時),依下列標準核發:
(1) 雇主繼續僱用期間滿6個月,自雇主僱用第1個月起,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補助70元,每月最高發給1萬3千元,一次發給6個月僱用補助。
(2) 雇主繼續僱用期間逾6個月,自第7個月起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補助80元,每月最高發給1萬5千元,按季核發,最高補助12個月。
雇主於申請前條補助期間,遇有勞雇雙方計酬方式變更情事,應報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
3.雇主應於繼續僱用期滿6個月之日起90日內,檢附繼續僱用期間之僱用與薪資證明文件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請領繼續僱用補助。
Q:可申請繼續僱用的對象是誰?要符合甚麼條件?
A
:
適用對象: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私立學校及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之團體。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條件:
(1) 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受僱者(即65歲),達其所僱用符合該規定總人數之30%(即確定繼續雇用滿65歲未滿66歲之員工人數之30%以上)。
(2) 繼續僱用期間達六個月以上。
(3) 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
但書:受僱者,不得為雇主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Q:申請繼續僱用補助,可以先退休再留用嗎?
A:繼續僱用目的是鼓勵雇主針對屆齡65歲可退休之員工予以留任,延緩退休,如先退休再留用,不是本計畫之補助範圍。
Q:目前已經僱用66歲、67歲的勞工,可以申請繼續僱用補助嗎?
A:繼續僱用補助計畫係為鼓勵屆齡65歲已可辦理退休員工能延緩退休,繼續留任原工作,故如已非屆退員工則不是本計畫補助對象。
Q:繼續僱用比率達30%如何計算,如有小數點怎麼算?請舉例說明。
A:繼續僱用目的是鼓勵雇主針對屆齡65歲可退休之員工予以留任,延緩退休,留用比率計算方式如下:
繼續僱用比率=(繼續僱用65歲員工/事業單位受僱65歲員工總人數)>30%
,如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入法,取整數計算。
如A公司有2名員工符合申請資格,須至少留用1名(留用率50%)。如符合資格者有5名,須至少留用2名。
Q:政府部門或國營事業可以申請繼續僱用補助嗎?
A:考量資源有限,本項補助對象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私立學校及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之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及政黨。
Q:申請繼續僱用補助,事業單位有無規模大小之規定? ?
A:有,僱用員工須達3人以上。
Q:申請繼續僱用補助,事業單位有無行業類別的限制?
A:無,申請繼續僱用補助,沒有行業類別限制。
Q:同一申請單位於不同的地區有子公司或工廠等,要合併計算屆齡65歲之人數嗎?
A:申請單位雖有多處辦公室或處所者,以同一統一編號之僱用人數合併計算。
Q:申請繼續僱用的65歲的員工,勞工保險怎麼保? 要保職災險嗎?可以換投保單位嗎?
A:雇主應為繼續僱用之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如是已領老年給付或其他社會保險給付之員工應為其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另繼續僱用期間轉換投保單位者不予補助。
Q:已申請繼續僱用的65歲員工原是全時工作者,因體力衰退,可否改為部分工時,補助額度如何計算?
A:可以,按月計酬變更為部分工時每小時原薪資=申請前3個月平均月薪/240小時,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時薪標準(160元)
Q:申請繼續僱用補助,何時可以請款?如何請款?
A:需於繼續僱用比率達30%、繼續僱用達6個月以上,且薪資不低於原薪資(申請前3個月平均薪資)3項條件都成就後的90日內,檢附僱用與薪資證明文件、原核定函影本、領據及請領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清冊向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請款,第2次以後請款,則是按季申請核撥相關補助經費。
Q:公司聘僱65歲勞工有10人,其中3人將延退及繼續僱用,申請繼續僱用後,其中1位因故未滿6個月離職,另外2名繼續僱用6個月以上,可否請領補助?
A:請領繼續僱用補助必須同時符合3項補助條件,即繼續僱用比率達30%、繼續僱用達6個月以上及僱用期間薪資不低於原薪資;故如繼續僱用3人才能達30%之比率,其中有1人未能受僱6個月以上,則不符合請領規定。建議申請單位留用比率可高於30%以上。
Q:繼續僱用前6個月期間,如果某個月給付的薪資低於原薪資,其他月份均高於原薪資,可以請領補助嗎?
A:請領繼續僱用補助必須同時符合3項補助條件,即繼續僱用比率達30%、具續僱用達6個月以上及僱用期間薪資不低於原薪資;如僱用期間低於原薪資,則不符合請領規定。
Q:繼續僱用補助計畫條件之一是僱用期間薪資不低於「原薪資」,原薪資有包括加班費、不休假獎金嗎?
A:原薪資是指經常性薪資,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本薪及按月給付之固定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之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及全勤獎金等。不含加班費、其他非經常性薪資(年終獎金、員工紅利、不休假獎金等)。
Q:申請僱用獎助期間的65歲勞工,可以同時請領繼續僱用補助嗎?
A:不行,依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第21條第3項規定,雇主申請繼續僱用補助時,不得同時請領相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故申請僱用獎助時,不得同時申請繼續僱用補助。
Q:領取僱用獎助的65歲勞工,也要列入繼續僱用30%的分母嗎?
A:是的,繼續僱用比率是以同一單位內僱用之65歲勞工作為計算基礎。
Q:請問申請繼續僱用補助,除了計畫條文所列的五項之外,還有其他注意事項嗎?
A:為降低申請案件補件,請單位送出申請文件時,注意以下內容:
1.投保證明請提供繼續僱用員工個人之投保資料明細。
2.請提供繼續僱用員工薪資明細表。(平均薪資計算方式:本薪+經常性薪資,加班費不計入)
3.如繼續僱用員工為部分工時者,應提供每月工作時數及每小時薪資。
4.繼續僱用計畫書表格第參項,請記得填寫繼續僱用補助名單清冊的【保險加保日期】。
Q:如有總公司與分公司,統一編號相同,勞保投保證號不同,人數計算方式為何?
A:同一統一編號需合併計算,人數須填入該統一編號底下所有符合年齡的員工,依規定計畫每年僅能申請一次,不得分開申請。
Q:申請單位補件時限為何?
A:自審查單位通知之隔日起7個工作日內須補件完成。
Q:請問公司申請書已送出,但有一位申請人最近離職了,需要提供什麼文件嗎?
A:請補充提供該員之離職證明、修正人數後之申請書及計畫書,以利審查扣除人數計算分母。
Q:受僱者屆齡要退休,公司尚未申請核銷補助,後續該如何動作?
A:請補充提供該員之離職證明、修正人數後之申請書及計畫書,以利審查扣除人數計算分母。
Q:假設單位員工欲申請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但該員於110/1/11至110/4/10申請職場學習再適應學習計畫,為公法救助身份,這樣可以申請此補助嗎?
A:公法救助非屬正式僱用身份,故此期間不符合補助資格。
Q:請問申請繼續僱用補助,若提出的員工3個月薪資中有申請安心就業補助,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A:不可以,因為安心就業補助算公法救助,所以不能申請。
Q:繼續僱用員工申請時為部分工時人員,繼續僱用後轉為月薪制員工,補助金額如何計算?
A:補助金額以繼續僱用期間為部分工時或月薪制認定:
1.月薪制人員前6個月每月補助13,000元,第7個月至第18個月每月補助15,000元。
2.部分工時人員前6個月每小時補助70元,第7個月至第18個月每小時補助80元。
Q:請問繼續僱用不得低於原有薪資之條件,是否能因為疫情關係有其他做法?
A:如因疫情關係導致公司用員工有權益受損,因經濟部或本部已有多項紓困補助,不得重複請領補助。
Q:有單位申請多元開發方案的補助,薪水是有政府補助,加保於申請單位,可以同時申請繼續僱用?該名員工是否要列入母數計算?
A:依據本計畫第18點第五項規定,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不得請領本計畫補助。該員仍須列入母數計算。
Q:請問繼續僱用請款時,需附上繼續僱用人員哪幾個月的薪資單?
A:雇主應依本計畫第十點規定檢附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請領本補助。其薪資證明文件,需包含繼續僱用期間內之薪資。
例如:繼續僱用員工1/5滿65歲,於7/4達成僱用6個月,則需檢附該員工1~7月的薪資證明。
Q:請問計畫申請及經費請領文件該送去哪裡?
A:依本計畫第2點第2項規定,協辦單位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受理計畫申請及經費請領。
Q:請問計畫書內的"現行針對中高齡及高齡者友善措施"、"協助高齡者穩定就業措施"及"輔導措施預期成效"該如何填寫?
A:申請單位為中高齡員工提供的輔具或福利制度皆可填寫。
例如:為中高齡者改善工作環境及提供工作輔具(如放大鏡、人體工學椅等),以協助中高齡者有良好的工作表現,提升產能、穩定就業。
Q:申請單位遞交申請後需撤回補助計畫申請方式?
A:申請單位需填具撤回申請書,加蓋公司大小章後,正本郵寄至各分署。
承辦單位掃描存查後,正本轉勞發署歸檔,並寄回申請單位正本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影本留存。
Q:如果單位核定函遺失,該如何處理?
A:請填具補發核定函申請書,加蓋公司大小章後,正本郵寄至各分署,並請妥善保管核定函,以利未來辦理請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