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針對失業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有哪些就業協助?A:目前勞動部已經訂定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重點說明如下:
1. 職業訓練補助
(1) 中高齡及高齡失業者參加本部主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業訓練課程,全額補助訓練費用,並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 因應高齡者之身心特性及未來就業型態開設「高齡者職業訓練專班」。
(3) 放寬雇主辦理符合本法適用對象資格之失業者職業訓練最低開班人數為5人,惟訓練時數不得低於80小時。
2.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1) 中高齡及高齡失業者得辦理創業貸款,前2年利息全額補貼,利息補貼最高貸款額度200萬元。
(2) 中高齡及高齡失業者與29歲以下青年共同創業,提供最長7年之利息補貼。前3年利息全額補貼;第4年起自行負擔年息1.5%利息,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補貼。
3. 跨域就業補助
(1) 求職交通補助金:500元,1年4次。
(2) 搬遷補助金:3萬元。
(3) 租屋補助:租金之6成,不超過5千元,最高補助12個月。
(4)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距離每月1至3千元,補助12個月。
4. 臨時工作津貼: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按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臨時工作津貼,每月最高核給不得超過每月之基本工資,最長以6個月為限。
5.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1)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評估後,推介至用人單位進行職場學習及再適應,發給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2) 津貼按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每月最高核給津貼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最長三個月,經評估同意後得延長至6個月。
6. 僱用獎助:雇主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推介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連續滿30日,發給僱用獎助,最長發給12個月:
(1) 中高齡者:每月1萬3千元(或每小時70元)。
(2) 高齡者:每月1萬5千元(或每小時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