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指定醫院完成醫療評估:(自醫療團隊開立之日起1年內為有效期限)
(x)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y)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w)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二、(j)被看護者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7條及第9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
三、(k)被看護者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
四、受看護人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如下表)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等級 | 1. 平衡機能障礙 | 重度 | 2. 智能障礙 | 重度 | 3. 植物人 | 重度 | 4. 失智症 | 輕度 | 5. 自閉症 | 重度 | 6. 染色體異常 | 重度 | 7. 先天代謝異常 | 重度 | 8. 其他先天缺陷 | 重度 | 9. 精神病 | 重度 | 10.肢體障礙 | 重度 | 11.罕見疾病 | 重度 | 12.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 重度 | 1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 中度 | 14.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重度 | |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步驟二】經長期照顧中心推介本國勞工
【步驟三】申請「招募許可函」
雇主應於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完成推介日起60日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如雇主係重新招募同1外籍看護工,須於該看護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
三、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四、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檢附文件無法辨別親屬關係時需檢附)
五、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 (外籍看護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六、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提出申請者應檢附)
七、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雇主轉換切結書(若需轉換傳遞單雇主姓名時,請填寫招募申請書第二頁切結事項)
八、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
九、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需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