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屠宰工作移工申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函」事宜(重新招募以第1位移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可提出申請)
【步驟一】申請屠宰工作資格認定之證明文件
【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步驟三】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90日內為有效期限。
【步驟四】申請「招募許可函」
申請「招募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 申請書(擇一填寫):NAF-001-a屠宰業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DAF-001-a屠宰業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直聘
-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屠宰業之證明文件正本。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屠宰場登記證書影本。
-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