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營造業移工申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函」事宜(重新招募以第1位移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可提出申請)
【步驟一】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步驟二】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90日內為有效期限。
【步驟三】申請「招募許可函」
申請「招募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申請書(擇一填寫) :NAF-003營造工作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DAF-003營造工作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直聘
2.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者,免附特許事業許可證)
3.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資料及名冊(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者需檢附)
4.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5.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
6.公共工程:經工程主辦機關之上級機關開具之「公共工程之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自開立之次日起120日內為有效期限)
7.民間重大經建工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具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 (自開立之次日起120日內為有效期限)
8.民間重大經建工程:未簽訂個別營造工程契約者,須加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及工期之文件
9.一般營造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自認定函發文日起90日內為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