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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構看護 - 流程圖

    機構看護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圖[下載PDF檔]

  • 機構看護 - 初次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機構看謢工申請資格: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申請養護機構看謢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申請移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3.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申請養護機構看謢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外國人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外國人。

    【步驟三】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

    雇主可自行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證明書,該證明書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步驟四】申請「招募許可函」

    雇主應於求才證明書及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60日有效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辦理。

    1. NAF-009機構看護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 
    2.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3.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4. 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人民團體須檢附)。
    5.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法人機構須檢附)。
    6. 受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影本(受政府機關委託經營管理者須檢附)。
    7. 養護機構:檢附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精神病、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8. 護理之家(含醫院附設之慢性病床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9. 養護機構: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須檢附,須經當地社政機關驗章)。
    10. 護理之家(含醫院附設之慢性病床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本國看護工名冊及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有效之長照服務人員證明或高中(職)以上學校照顧、護理等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證書影本。
  • 機構看護 - 重新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機構看謢工申請資格: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申請養護機構看謢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申請養護機構看謢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3.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申請養護機構看謢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步驟三】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證明書,該證明書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步驟四】申請「招募許可函」

    雇主重新招募同1外國人,須於該外國人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申請,並應於求才證明書及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60日有效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

    1. NAF-009機構看護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
    2.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3.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4. 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人民團體須檢附)。
    5.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法人機構須檢附)。
    6. 受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影本(受政府機關委託經營管理者須檢附)。
    7. 養護機構:檢附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精神病、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8. 護理之家(含醫院附設之慢性病床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9. 養護機構: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須檢附,須經當地社政機關驗章)。
    10. 護理之家(含醫院附設之慢性病床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本國看護工名冊及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有效之長照服務人員證明或高中(職)以上學校照顧、護理等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證書影本。
  • 機構看護 - 入國引進許可函

    【步驟一】確認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要件

    申請機構看護工,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函」後,須再申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申請時間點如下:

    1. 收到招募函後現聘僱移工期滿前4個月內提出申請。
    2. 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移工出境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3. 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移工行蹤不明滿6個月→未查獲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步驟二】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

    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一、NAF-010-2各類別工作重新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含期滿續聘)

    二、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 機構看護 - 遞補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移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申請遞補。
    2. 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

    【步驟二】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

    雇主申請遞補移工應於移工出國、死亡或行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6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

    1. NAF-021-1各類別工作遞補申請書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3. 移工出國證明文件。
    4. 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移工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
    5. 移工死亡證明書。
  • 機構看護 - 接續聘僱許可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雇主已向本部申請並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二、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請參考初次招募之步驟一、步驟二及步驟三。

    【步驟二】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與移工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1. AF-T18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英雙語版)
      AF-T19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印雙語版)
      AF-T20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泰雙語版)
      AF-T21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中越雙語版)
    2. NAF-T07-1機構看護工三方雙方接續聘僱申請書
      NAF-T07-3機構期滿轉換聘僱申請書
    3.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持招募函接續聘僱時需檢附:

    4. 檢還招募許可函正本。

      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並依申請資格檢附:

    5.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6. 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人民團體須檢附)。
    7.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法人機構須檢附)。
    8. 受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影本(受政府機關委託經營管理者須檢附)。
    9. 養護機構:檢附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精神病、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0. 護理之家(含醫院附設之慢性病床):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11. 養護機構: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須檢附,須經當地社政機關驗章)。
    12. 護理之家(含醫院附設之慢性病床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本國看護工名冊及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有效之長照服務人員證明或高中(職)以上學校照顧、護理等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證書影本。
  • 機構看護 - 聘僱許可

    【步驟一】辦理入國通報

    移工入國後3天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步驟二】辦理入境健康檢查

    移工入國後“3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步驟三】申請外僑居留證

    移工入國15天內須辦理外僑居留證,請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

    【步驟四】於移工入國後15日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聘僱許可函

    申請「聘僱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 NAF-019機構看護工聘僱申請書(含期滿續聘)
    2. 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