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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4-22
  •  檢核日期:110-07-07

僑外生求學期間工讀

來臺正式入學修習科、系、所課程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入學後即可向機關申請,惟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則須修業6個月以上,方可提出申請。

※僑外生申請工讀條件可參考「就業服務法」第50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0條至第35條規定。

申請資格請連結「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EZ work Taiwan」查閱。

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工作

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工作,可循下列兩種管道申請。

  1. 依一般依薪資、工作經驗等條件申請
    現行開放外國人才得在臺從事之6大類工作,A.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B.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C.學校教師、D.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E.運動教練及運動員、F.藝術及演藝工作,不同工作屬性,有不同資格規範,其中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符合薪資、學經歷、執業資格等條件。僑外生畢業後若符合上述工作資格條件,均可依規定申請。
  2. 依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新制申請
    來臺求學且畢業的僑外生,經我國及外國政府投入教育資源培育,且對我國文化及語言與生活具一定程度瞭解,應優先留用及延攬在臺工作。自103年7月3日起新增「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新制」,該制度不再單以聘僱薪資作為資格要求,而改以學經歷、薪資水準、特殊專長、語言能力、成長經驗及配合政府產業發展政策等8項目進行評點,累計點數超過70點者,即符合資格。另外,採取定額開放申請,公告申請期間額滿,就不再核發。

工作項目及工作資格請連結「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EZ work Taiwan」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