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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114-06-27114-06-3033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自114年5月9日生效跨國勞動力管理組114-05-07114-05-0983
訂定「認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列冊輔導之街友,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並自即日生效。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113-12-23113-12-23167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自113年11月16日生效跨國勞動力管理組113-11-16113-11-1897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113-10-18113-10-22508
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5條之1附表跨國勞動力管理組113-06-18113-07-02284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113-05-10113-05-14758
修正「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件一、附件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生效。跨國勞動力管理組113-04-09113-04-09499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113-02-06113-02-06599
訂定「認定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並自即日生效。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113-02-06113-02-06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