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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辦理「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安定措施之辦理期間、適用對象、薪資補貼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生效。就業服務組115-01-28115-02-0445
公告委辦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辦理「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所定工作崗位訓練、僱用獎助、職務再設計及其他協助勞工相關措施等業務綜合規劃組115-01-27115-01-2755
公告委任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辦理「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所定提升勞工技能、穩定及促進就業等相關業務綜合規劃組115-01-27115-01-2746
公告委託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辦理「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所定支持勞工安定就業相關措施綜合規劃組115-01-27115-01-2739
製造業加薪本勞增給移工名額公告跨國勞動力管理組114-12-31114-12-31158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114-12-31114-12-31101
公告辦理「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安定措施之辦 理期間、適用對象、薪資補貼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中 華民國114年8月1日生效。就業服務組114-08-13114-08-13223
公告本部受理聘僱外國人申請案審核天數及親自領件相關事項,並自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生效。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114-07-31114-07-31266
114年7月17日「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發布就業服務組114-07-17114-07-17355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114-06-27114-06-30226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自114年5月9日生效跨國勞動力管理組114-05-07114-05-09122
訂定「認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列冊輔導之街友,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並自即日生效。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113-12-23113-12-23251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自113年11月16日生效跨國勞動力管理組113-11-16113-11-18110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113-10-18113-10-22776
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5條之1附表跨國勞動力管理組113-06-18113-07-02304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113-05-10113-05-14859
修正「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件一、附件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生效。跨國勞動力管理組113-04-09113-04-09659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113-02-06113-02-06695
訂定「認定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並自即日生效。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113-02-06113-02-06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