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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辦理「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安定措施之辦 理期間、適用對象、薪資補貼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中 華民國114年8月1日生效。就業服務組114-08-13114-08-13106
公告本部受理聘僱外國人申請案審核天數及親自領件相關事項,並自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生效。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114-07-31114-07-31134
114年7月17日「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發布就業服務組114-07-17114-07-17184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114-06-27114-06-30170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自114年5月9日生效跨國勞動力管理組114-05-07114-05-09105
訂定「認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列冊輔導之街友,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並自即日生效。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113-12-23113-12-23206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自113年11月16日生效跨國勞動力管理組113-11-16113-11-18106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113-10-18113-10-22643
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5條之1附表跨國勞動力管理組113-06-18113-07-02295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113-05-10113-05-14793
修正「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件一、附件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生效。跨國勞動力管理組113-04-09113-04-09549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113-02-06113-02-06643
訂定「認定職業災害失能勞工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並自即日生效。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113-02-06113-02-06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