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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2-01
  •  檢核日期:113-04-15

為協助地方政府設置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以下簡稱職業重建窗口),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通報及服務,並整合各種服務資源,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人員依個案需求、能力、興趣等個別化服務方式,有效連結及運用當地身心障礙者各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使身心障礙者在職業重建過程中獲得連續性、無接縫適當之專業服務,以達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 

依據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推動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設置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窗口辦理之。本服務主辦單位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執行單位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承辦單位為地方政府,必要時得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辦理;受託單位為接受地方政府委託辦理本計畫相關業務之民間機構團體。

服務內容

  1. 依照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流程(如附表)提供專業服務,使身心礙者獲得適性就業。
  2.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以職涯發展觀點,建立同盟關係,依個案需求進行評估,個管員與個案共同討論,訂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計畫,內容包括就業前準備、就業媒合、就業支持、穩定就業後支持服務等。
  3.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也會資源連結職業重建服務專案機構、就業中心或其他相關單位,提供職涯輔導諮詢、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職場見習、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支持性就業服務、庇護性就業服務、居家就業、創業輔導、職務再設計及其他有助於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方案。

服務對象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以協助需要較多或持續之職業重建支持需求的身心障礙者達成就業或職涯目標,服務類型以「需較多支持、服務可有助於達成職業重建目標」、「需要多支持,但尚無法確定服務有助於達成職業重建目標」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