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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洋漁撈業 - 流程圖

    海洋漁撈業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圖[下載PDF檔]

     

    「自112年12月21日起,勞保局『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已分列本、外國籍投保人數,歡迎單位下載參閱。又如單位有列印「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被保險人名冊」及「保險費繳費證明」等文件之需求,亦請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me/#/home)下載使用,線上查詢及時、快速又便利。」

  • 海洋漁撈業 - 初次/重新招募

    雇主聘僱海洋漁撈業移工申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函」事宜(重新招募以第1位移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可提出申請)

    【步驟一】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步驟二】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90日內為有效期限。

    【步驟三】申請「招募許可函」

    申請「招募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1. 申請書(擇一填寫) :NAF-007海洋漁撈工作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DAF-007海洋漁撈工作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直聘
    2.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公司負責人國民身分證
    3.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
    4. 箱網養殖:檢附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或核定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
    5. 箱網養殖:本國箱網養殖勞工名冊正本(箱網養殖漁業類雇主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無須設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者需檢附,並需經地方漁業主管機關驗章)
  • 海洋漁撈業 - 入國引進許可

    【步驟一】確認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要件

    ■申請海洋漁撈業移工,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函」後,須再申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許可函」,申請時間點如下:

    一、收到招募函後現聘僱移工出國前4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移工出境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移工行蹤不明滿3個 月未查獲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步驟二】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

    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擇一填寫):NAF-010-2各類別工作重新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含期滿續聘)DAF-010-2各類別工作重新招募後入國引進申請書(含期滿續聘)-直聘

    二、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

    三、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 海洋漁撈業 - 遞補招募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遞補招募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申請遞補。
    2. 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  

    【步驟二】申請「遞補招募許可函」

    海洋漁撈業雇主申請遞補外國人應於外國人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屆滿3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擇一填寫):NAF-021-1各類別工作遞補申請書DAF-021-1各類別工作遞補申請書-直聘

    二、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三、外國人出國證明文件。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

    五、外國人死亡證明書。

    六、外國人出國前曾向移民署申請之重入境期限者須檢附(於護照上註記重入國期限之影本)。

    七、外國人因案在押或經法院判決時,需檢附因案在押證明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八、其他事由證明文件(視違法個案,須檢附)

     
  • 海洋漁撈業 - 聘僱許可

    【步驟一】辦理入國通報

    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須辦理入國通報,請至許可工作地點之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步驟二】辦理入境健康檢查

    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步驟三】於外國人入國後15日內備齊相關文件,申請聘僱許可函

    申請「聘僱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擇一填寫):NAF-017海洋漁撈工作及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聘僱申請書(含期滿續聘)DAF-017海洋漁撈工作及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聘僱申請書(含期滿續聘)-直聘

    二、審查費新臺幣1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

  • 海洋漁撈業 - 接續聘僱許可

    【步驟一】申請資格

    申請接續聘僱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招募函接續聘僱:雇主已向本部申請並取得初次招募函、重新招募函或遞補招募函。

    二、非持招募函接續聘僱:請參考初次招募之步驟一、步驟二及步驟三。

    【步驟二】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函」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與外國人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一、申請書(擇一填寫):NAF-T05-1海洋漁撈工作接續聘僱申請書DAF-T05-1海洋漁撈工作接續聘僱申請書-直聘

    二、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依中英雙語版中印雙語版中泰雙語版中越雙語版擇一檢附)

    三、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