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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1-12-05
  •  檢核日期:113-04-17

壹、來臺前應辦理手續

一、辦理入國簽證:(詳情請連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移工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時,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至我駐移工輸出國辦事處洽辦。

  • (一)本部核發招募許可文件。
  • (二)經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醫院或指定醫院核發之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報告。
  • (三)專長證明。
  • (四)行為良好之證明文件。但移工出國後30日內再入國者,免附。
  • (五)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移工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 (六)已簽妥之勞動契約。

貳、來臺工作應參加全民健保

有關雇主聘僱外國人應自受僱日起,辦理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並應於外國人滿期離職、自願提早解約離職、或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辦理健保退保。如有相關健保問題,得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或撥打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或412-8678(手機請另加區碼02)。(詳情請連結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

參、來臺後應辦理手續

一、如何辦理健康檢查:(詳情請連結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

  • (一)初次入國健檢:
    移工入國後“3日內”(3個工作日,例假日扣除),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並於該移工入國後“15日內(移工入國日加15天,含例假日),備齊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移工聘僱許可。
  • (二)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健檢一次:
    雇主應於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並自中華民國103年3月1日起,其定期健康檢查證明免送衛生機關備查。但健檢結果為不合格或須進一步檢查者,得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7條至第9條規定,於治療或再檢查後,檢具再檢查診斷證明書及聘僱許可函送交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若未辦理再檢查及備查者,將因健檢不合格,而遭受廢止聘僱許可。另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不得留置員工的證明文件,故雇主除依規定將移工入國後3日內之健康檢查證明及定期健檢不合格之再檢查診斷證明書,送交主管機關外,應將移工健康檢查證明送交勞工本人留存。(詳情請連結: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三)健檢不合格出境:
    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本法(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4款所定檢查不合格,指下列各款之一:一、受聘僱移工經確認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二、受聘僱移工未進行再檢查或再檢查不合格。三、受聘僱移工未配合結核病或漢生病都治服務累計達15日以上。(詳情請連結: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四)其他規定:
    第二類外國人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時,雇主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並得提前7日內或於事由消失後7日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
     
  • (五)衛生福利部指定移工健檢醫院名單
     
  • (六)費用:
    各家醫院健檢費用不一,目前約1,500元左右,原則上由移工自行負擔,或由勞雇雙方於契約中另訂定之。

二、如何辦理外僑居留證:(詳情請連結內政部移民署網站)。

  • (一)辦理初入國居留證:
    雇主應於移工入國後“15日內”,持本部核發之招募許可函、移工護照、在職證明(事業單位須含公司及負責人大小章)及4張照片,向移工居留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及製作指紋卡事宜。
  • (二)辦理延長居留證:
    雇主應於移工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持該移工之護照及本部核發之展延聘僱許可函辦理延長居留期限事宜。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而逾期居留者,依法罰款並限令出國。
  • (三)辦理接續聘僱移工居留證:
    新雇主接續其他雇主所聘僱移工者,應於接獲本部接續聘僱核准函之日起“15日內”,持該函及該移工之護照、居留證、在職證明、委託書(移工無法親自前往需檢附),向移工居留所在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變更雇主名稱及工作地點等異動事宜。
  • (四)費用:
    目前每次辦理居留證費用,每1年為新台幣1,000元,如工作期限2年即2,000元,原則上由移工自行負擔,或由勞雇雙方於契約中另訂定之。

三、如何辦理重入國境:(詳情請至內政部移民署查詢)。

  • (一)申請條件:
    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內,如因緊急事件需返鄉或返鄉休假之情形,應於出國前1日自行或由雇主或仲介公司向工作所在地移民署服務站申請重入國許可。
     
  • (二)期限:
    移工重入國之許可期限,原則以1個月為限,若有特殊需要延長者,由勞雇雙方檢具書面資料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 (三)未依期限返台:
    返鄉之移工,如因故未於重入國許可有效期限內返台者,應向本部申請同意該移工再入國許可,始可辦理入國。
  • (四)費用:免費。

四、辦理移工聘僱許可:

  • (一)申請時效:
    移工入國後“15日”內,由雇主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辦理。
    1. 申請書。
    2. 本部核發之招募許可文號。(填寫於申請書招募函文號、入國引進許可函文號欄位)
    3. 審查費收據序號。(填寫於申請書審查費序號欄位)
    4. 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移工入國通報序號(填寫於申請書入國通報序號欄位)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二)費用: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入國簽證、聘僱、展延聘僱、遞補許可,審查費每件新臺幣100元整。辦理招募、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審查費每件新臺幣200元整。

            (三) 審查費繳納方式:

                1.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1)利用郵政劃撥後至系統填寫收據資料(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    19058848)。

                 (2)使用E政府平台線上扣款繳費。
                 (3)使用ATM轉帳繳費。

                 (4)使用台灣pay繳納。


               2.書面送件方式申請:
                  (1)利用郵政劃撥,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2)至勞動部收費櫃檯現場繳交。(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 

五、離境報備:
雇主應於所聘僱之移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雇主未接獲本部主動核發之離境備查函者,請雇主於移工出境後30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報備離境。

  1. 申請表。
  2. 移工名冊。
  3. 出國證明文件。 (由本部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

六、行蹤不明失聯移工報備:
雇主對聘僱之移工有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本部。前項通知內容,應包括移工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文號及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