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驟一】申請資格
外籍家庭幫傭申請資格:
一、多名子女或16點:
(一)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二)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三)累計點數滿16點者。
累計點數之標準: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 點數 |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 點數 |
年齡未滿1歲 | 7.5點 |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 1點 |
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 6點 | 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 | 2點 |
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 | 4.5點 |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 3點 |
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 3點 |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 4點 |
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 | 2點 |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 5點 |
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 | 1點 |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 6點 |
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 | 不計點 | 年齡滿90歲以上 | 7點 |
二、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
(一)受聘僱於外資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公司,並任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受聘僱於外資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公司,並任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二)受聘僱於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之公司,並任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受聘僱於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之公司,並任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三)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新臺幣300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新臺幣25萬元以上,並任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年薪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15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且有被其他公司併購交易金額達美金5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
(五)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且有成功上市實績之外籍人員。
(六)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且投資國外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5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
(七)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且投資國內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
【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步驟三】申請「招募許可函」
雇主應於求才證明書90日有效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如雇主係重新招募同1移工,須於該移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
- 多名子女或16點
- 申請書(擇一填寫) :NAF-006-1家庭幫傭初次招募申請書-16點、DAF-006-1家庭幫傭初次招募申請書-多名子女或16點-直聘
-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
- 雇主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及受照顧者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 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
- 申請書(擇一填寫):NAF-006-2家庭幫傭初次招募申請書-外資、DAF-006-2家庭幫傭初次招募申請書-外資-直聘
-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填寫於申請書表審查費欄位)
- 雇主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 雇主所任職公司開具之在職證明書正本(須載明雇主職稱及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若無法看出主管級職稱須另加附公司組織圖)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 雇主受聘僱許可函文號若為新竹科學園區所核發,另須加附雇主受聘僱許可函影本。
- 雇主所任職公司來我國投資證明文件影本。
- 雇主所任職公司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 雇主上年度繳納所得稅繳款書或聘僱合約影本。
- 外國政府核發雇主曾聘僱移工之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係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並檢附中文譯本。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實績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