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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解釋令
依「仁德專案」接運回國定居之越南、高棉及寮國歸僑,在未依法設籍領取身分證前,受聘僱從事工作者,依本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應準用本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1-05
88-11-05
252584
相關解釋令
中國人取得外國國籍而持外國護照入境或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其受聘僱來華工作應經雇主向有關機關申請許可,至於中國人未取得外國國籍者,其入境工作則無須依就業服務法申請工作許可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1-05
88-11-05
251959
相關解釋令
民營企業與高級職業學校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其中技術士係為外籍學生者,非就業服務法適用範圍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1-05
88-11-05
251762
相關解釋令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尚未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發布辦法辦理,可依1.有關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外國人得從事之工作,未牴觸就業服務法部分,自得受理申請。 2.若目前無辦法可循,暫由本會受理雇主申請聘僱案,但若雇主所申請聘僱外國人所從事之工作,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1-05
88-11-05
251519
相關解釋令
(2)就業服務法公布施行前已在華工作之外籍人士,於本法施行後,原核准工作期間尚未屆滿者,免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1-05
88-11-05
251461
相關解釋令
(1)僅有中華民國單一國籍,未在國內設籍,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無須依本法相關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1-05
88-11-05
252970
相關解釋令
對於本會八十一年十月二日台(81)勞職業字第二七七三九號函說明五部分,恐有誤解困擾,故刪除「簽證」二字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1-05
88-11-05
251336
相關解釋令
關於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申請及設立登記之程序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1-05
88-11-05
250930
相關解釋令
依公司法成立之人力管理公司,或依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申請立案之財團或社團法人,只要其登記項目涉及就業服務者,即須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經勞工行政機關許可後方得設立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1-05
88-11-05
253405
相關解釋令
外國學生來華實習,應本國際平等互惠原則及國際學術交流目的,且不涉及勞務提供,其支給之獎金如非勞務之報酬應無違反就業服務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1-05
88-11-05
252011
相關解釋令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所指工作應包括有償及無償性之工作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1-05
88-11-05
252144
相關解釋令
法國政府派遣實習生來華服務於法商機構由外交部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1-05
88-11-05
251487
相關解釋令
外國學生來華實習若不涉及勞務提供及勞務提供,且支給之獎助金如非勞務之報酬,不違反就業服務法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1-05
88-11-05
252013
相關解釋令
外國大專學生或畢業生來華研習領有薪資者,應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1-05
88-11-05
251191
相關解釋令
航空公司之國外分公司於該地僱用當地公民擔任空服員,其聘僱行為及對該外國人之指揮、監督、管理均由該分公司獨立為之,且該受聘僱外國人之工作區域如非在我國境內,自非屬本法所指之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自不適用就業服務法:如受聘僱之外國人其工作區域在我國國境自有就業服務法之適用。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1-05
88-11-05
253047
相關解釋令
按學術性演講,倘演講者係受聘來華與主辦單位間有聘僱關係者,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自應申請許可,始得在華工作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1-05
88-11-05
251250
相關解釋令
事業單位引進外籍勞工後,將其原外包工程收回由外籍勞工擔任,致損害承攬人所僱本國勞工之工作權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1-05
88-11-05
251517
相關解釋令
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從事跨國職業介紹人才或仲介業務者可否從事香港地區與臺灣地區之人力仲介業務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1-05
88-11-05
251524
相關解釋令
有關政府機構聘用外國人兼任撰稿及口譯顧問等研究工作者,無須向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1-05
88-11-05
251854
相關解釋令
外國僑民學校所聘之行政人員,其從事之工作非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之範圍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1-05
8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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