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版選單
搜尋
搜尋
就業
產投方案
申請書表
進階搜尋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Email
認識本署
正副首長簡介
發展沿革
組織與職掌
附屬單位
訊息發布
最新消息
即時新聞澄清
新聞稿
政府資訊公開
招標資訊
本署徵才
印度移工專區
為民服務
法規專區
下載專區
常見問答
影音專區
廉政園地
發行刊物
活動相片
雙語詞彙
民眾洽公業務聯繫窗口
資訊圖像化專區
性別平等專區
業務專區
職業訓練
就業服務
身心障礙者就業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服務
職能發展及TTQS
技能檢定
技能競賽
國際交流合作
外國人在臺工作
創新創業
線上申辦
宣導專區
網路廣播
文宣專區
相關連結
熱門關鍵字
就業
產投方案
申請書表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民意信箱
文字客服
統計資訊
English
回首頁
RSS
下方連結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檢舉貪瀆
交通位置圖
尚未定義
:::
搜尋
訊息專區
法規專區
熱門資訊
業務專區
社群媒體
相關連結
尚未定義
:::
Latest News
Information
Facebook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_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民意信箱
文字客服
統計資訊
English
回首頁
RSS
字級(按Enter打開 , 按Esc關閉)
小
中
大
分享(按Enter打開 , 按Esc關閉)
Facebook
Twitter
line
Email
搜尋(按Enter打開 , 按Esc 關閉)
搜尋
搜尋
就業
產投方案
申請書表
進階搜尋
熱門關鍵字
就業
產投方案
申請書表
認識本署
正副首長簡介
發展沿革
組織與職掌
附屬單位
訊息發布
最新消息
即時新聞澄清
新聞稿
政府資訊公開
招標資訊
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署小額採購
本署徵才
印度移工專區
新聞稿
宣導圖卡
臺印度勞務合作事務專家諮詢會議
臺印度勞務合作MOU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所提「立即暫緩或廢除台印移工合作備忘錄,重新審視引入印度移工之必要性及對社會的潛在風險」回應及提議參採情形
開放引進印度移工問答集
為民服務
法規專區
最新法規及公告
法規草案
主管法規
依法令之公告
法制及訴願
下載專區
常見問答
影音專區
廉政園地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公開及查詢平臺揭露專區
利益衝突
廉政政策宣導
廉政會報
檢舉揭弊專區
相關連結
其他宣導
發行刊物
活動相片
雙語詞彙
民眾洽公業務聯繫窗口
資訊圖像化專區
性別平等專區
業務專區
職業訓練
就業服務
身心障礙者就業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服務
職能發展及TTQS
技能檢定
技能競賽
國際交流合作
參與國際組織
合作備忘錄
援外職訓合作
最新活動成果
外國人在臺工作
創新創業
線上申辦
宣導專區
網路廣播
文宣專區
相關連結
:::
法規專區
最新法規及公告
法規草案
主管法規
依法令之公告
法制及訴願
:::
首頁
為民服務
法規專區
最新法規及公告
_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Email
開放資料
CSV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最新法規及公告
發布單位:
顯示全部
[綜合規劃組]
[訓練發展組]
[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
[就業服務組]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勞動力發展創新中心]
[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組]
[法務室]
[秘書室]
[人事室]
[主計室]
類別:
顯示全部
[依法令之公告]
[法律]
[相關法規命令]
[法規草案預告]
[相關行政規則]
[相關解釋令]
標題:
發布日期:
~
發布日期:
(ex:106-01-01)
送出查詢
清除
類別
標題
發布單位
發布日期
更新日期
點閱人氣
相關解釋令
受聘僱從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工作者,自亦不得於受聘僱期間另兼他職,故甲公司之A君不得另受僱於乙公司從事外國語文教學工作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1-05
88-11-05
251449
相關解釋令
一、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指「獲准居留者」係指因與本國人結婚之原因,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而言。二、依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故所謂住所,應以民法之明文規定為準,不以申請人外僑居留證上所註明者為準。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1-05
88-11-05
252989
相關解釋令
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中央及省(市)政府所聘僱之顧問或研究人員例外無須申請聘僱許可之立法精神觀之,公立大專院校並非屬於中央政府及省(市)政府之行政單位,亦不屬中央政府及省(市)政府之所屬學術研究機構,如欲聘用外籍專任行政、研究人員,可否適用、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1-05
88-11-05
252197
相關解釋令
有關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籍藝人適用就業服務法疑義之函釋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1-05
88-11-05
252495
相關解釋令
凡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進用之人員,均應在就業服務法之適用範圍內
就業服務組
88-11-04
108-06-11
251836
相關解釋令
移工由非法仲介者帶往其他地點為合法雇主以外之人工作,已違反就業服務法應予遣返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0-28
109-06-12
255102
相關解釋令
(1)入境目的為舞台表演,並涵括電視演出,如已獲教育部核准,其從事電視演出,無須再向新聞局申請工作許可。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0-28
88-10-28
252099
相關解釋令
本會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台(82)勞職業字第一八四六三號函釋不包括「補習班擬與其他補習班或其他補習班設立人(個人名義)簽訂工作承攬契約」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0-28
88-10-28
251371
相關解釋令
因營造業工程繁大,工址多露天或屬臨時搭蓋,並無門牌號碼,故所准之工作地點係以「工程」名之,凡與核准工作地點之工程具一體性及必要性者,宜認為係在許可工作範圍內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0-28
88-10-28
251566
相關解釋令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技術性人員,因僱傭關係消滅或許可期間屆滿出境後,不受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限制,仍得再入境工作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0-28
88-10-28
251274
相關解釋令
外籍勞工在華工作期限屆滿後,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不得再來華工作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0-28
88-10-28
251586
相關解釋令
一、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經投審工商字第七九一二號函:「凡事業單位經經濟部核准聘僱之國外人員,應從事原經本會核准之工作,至其實際工作地點、場所,應以貴公司或貴公司業務有關者為限。」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10-28
88-10-28
251372
相關解釋令
有關 台端函詢何謂「非法工作」乙案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88-01-26
88-01-26
252445
1
...
24
25
26
27
[您目前未啟用 JavaScript]
每頁筆數
10
20
50
100
200
執行
/
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