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成立之人力管理公司,或依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申請立案之財團或社團法人,只要其登記項目涉及就業服務者,即須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經勞工行政機關許可後方得設立
一、至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團體,其輔導之對象為工會會員,非以營利為目的,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就業服務自屬不同。
二、更生保護協會對受保護人提供就業輔導已有法律特別規定,無本法第三十五條之適用。
三、就業服務機構不論營利與否,如非依其他法律特別規定,而性質上係由私人或團體,或由政府機關與人民團體聯合辦理,或由政府機構委託民間團體辦理,除非依「省(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所設置者,皆應適用前開規定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四、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需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申請登記營業,至若違反上開規定罰鍰處分責任則視該機構違反事實情況,再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2月17日
台八十二勞職業字第三三五四四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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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依公司法成立之人力管理公司或依民法及其相關法令申請立案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如其登記項目涉及就業服務者,是為笑立就業服務機構,而須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經勞工行政機關許可後方得設立。至於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團體,依工會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其任務為會員就業之輔導,其輔導之對象係工會會員,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仲介行為。是以,工會團體如依上開法律規定對其會員為非利之就業服務行為,與一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所從事之就業服務自屬不同。
二、至於更生保護會是否適用本法第三十五條之問題,依更生保護法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定,該會辦理更生保護事業,登記前應經法務部之許可,又實施更生保護,得受保護人請求以就業輔導行之,並應與當地就業服務機構密切聯繫,請求予以協助。是以,該會對受保護人提供就業輔導已有法律特別規定,則無本法第三十五條之適用。
三、政府機關聯合或委託人民團體辦理就業服務,是否適用本法第三十五條乙節,按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方得設立……」,故就業服務機構不論營利與否,如非依其他法律特別規定,其性質上係由私立或團體所設算,或由政府機關與人民團體聯合辦理,或由政府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除非在「省(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所設置者,皆應適用前開規定,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四、就業服務法第九條所謂「對雇主與求職人之資料」,係指自雇主、求職人或其他關係人處獲得渠等之所有情報資料。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資訊發布之項目以其推介就業服務所必要者為其內容。應不涉及雇主及求職人隱私之部分。電腦資訊資料之提供,亦應本上述原則處理之。惟前述資料,除依本法第九條或經當事人同意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外,不對外公開。至於「推介就業之必要」,指進行就業服務時,為協助促使僱傭契約之成立,於必要之範圍內,應給予求才及求職者適當情報資料之情形而言。
五、本法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意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得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申請登記營業,許可機關與登記單位不同,若該機構違反上開規定,罰鍰處分責任為何?宜視該機構違反事實情況,再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其係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時,自應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六、又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七條與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有無競合之處及如何處理問題,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其檢查既係依法所為,自不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罪,且該項檢查係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就一般行政事項依法所為之檢查,與搜索不同,並無庸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聲請搜索票,但若發現有涉嫌犯罪之行為,包括違反本法所定之刑罰規定,須實施搜索時,則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