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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02-22
  •  檢核日期:112-12-12

庇護性職場見習:具有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不足,短期內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或庇護職場就業的身心障礙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推介後進入庇護工場職場見習,並以擬進入庇護工場就業者優先。見習期間,提供其庇護職場適應學習、工作技能訓練、就業轉銜及資源協助等相關服務。
​實施方式:

  1. 見習者見習期間以6個月為限。領有第一類身心障礙證明者,經評估,見習期間最長以1年6個月為限。見習者轉換見習職場,其見習期間應合併計算。
  2. 見習期間庇護工場應為見習者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3. 庇護工場應指定見習者的專責指導人員,並為其擬訂個別化訓練輔導計畫。見習者工作能力提升後,庇護工場得依其意願協助進入一般性、支持性或庇護性就業職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