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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以下申請書與文件請郵寄至正確地點,可免因轉送受理單位而增加等待處理期間秘書室105-07-22275233
外國人才事務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生效。跨國勞動力管理組103-07-0332639
外國人才事務補習班業者申請聘僱外籍教師,應對所檢附之文件負查證之義務,如檢附學歷證件經查係屬假造,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65條規定得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跨國勞動力管理組98-01-0945514
外國人才事務基於學術交流發展及提升國內研究水準,以「學術研究交流」性質為由,已受聘僱於國內各大專院校之外籍教師、研究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受邀至其他機關、學校進行與其專長領域有關之臨時、非定期之研討會研究論文發表或學術講演,邀請單位無須再申請聘僱許可。跨國勞動力管理組97-03-2145460
外國人才事務國內大專校院級學術研究機構邀請專家學者來台演講,入境停留14日以下者,免申請工作許可跨國勞動力管理組95-07-0545593
外國人才事務95年5月23日起,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入國從事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之教師、運動教練、運動員、宗教、藝術、演藝等工作,或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至我國任職、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工作期間九十日以下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附學歷證明文件。跨國勞動力管理組95-05-2645457
外國人才事務有關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工作之外國人(即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依本法第53條規定,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須轉換雇主或受僱於二以上之雇主時,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新雇主於申請上述人員之聘僱許可時,如新申請之聘僱期間在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且申請原聘僱許可時檢附有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者,免檢附最近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但新聘僱期間超過原聘跨國勞動力管理組94-08-2645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