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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才事務,一般公告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工作,其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家地區及不須驗證之情形,自即日生效跨國勞動力管理組108-07-172579
外國專業人員(白領)「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3款規定之解釋令跨國勞動力管理組107-07-06776
外國人才事務訂定「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跨國勞動力管理組107-03-15225
外國專業人員(白領)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生效跨國勞動力管理組107-02-091488
外國專業人員(白領)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應備文件跨國勞動力管理組107-02-081037
外國專業人員(白領)訂定「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跨國勞動力管理組107-02-084258
外國專業人員(白領)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七條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跨國勞動力管理組107-02-081222
移工事務,人力仲介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第三點附表一至附表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跨國勞動力管理組107-01-301747
外國人才事務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工作,其隨同居留之外國籍配偶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部分工時工作、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或設立事業之部分工時主管工作之每人平均時薪最低數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生效。跨國勞動力管理組106-08-152324
外國專業人員(白領)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工作,其隨同居留之外國籍配偶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部分工時工作、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或設立事業之部分工時主管工作之每人平均時薪最低數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生效。跨國勞動力管理組106-08-1515885
外國人才事務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跨國勞動力管理組106-07-281413
人力仲介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條發布令跨國勞動力管理組106-04-0629469
身心障礙者勞動力發展署辦理「106年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促進特定對象暨就業弱勢者就業計畫」說明會場次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105-09-05228441
身心障礙者106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就業弱者就業相關計畫受理申請事宜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105-09-02229669
外國人才事務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生效。跨國勞動力管理組103-07-0332895
外國人才事務補習班業者申請聘僱外籍教師,應對所檢附之文件負查證之義務,如檢附學歷證件經查係屬假造,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65條規定得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跨國勞動力管理組98-01-0945672
外國人才事務基於學術交流發展及提升國內研究水準,以「學術研究交流」性質為由,已受聘僱於國內各大專院校之外籍教師、研究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受邀至其他機關、學校進行與其專長領域有關之臨時、非定期之研討會研究論文發表或學術講演,邀請單位無須再申請聘僱許可。跨國勞動力管理組97-03-2145691
外國人才事務國內大專校院級學術研究機構邀請專家學者來台演講,入境停留14日以下者,免申請工作許可跨國勞動力管理組95-07-0546063
外國人才事務95年5月23日起,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入國從事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之教師、運動教練、運動員、宗教、藝術、演藝等工作,或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至我國任職、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工作期間九十日以下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附學歷證明文件。跨國勞動力管理組95-05-2645640
外國人才事務有關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工作之外國人(即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依本法第53條規定,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須轉換雇主或受僱於二以上之雇主時,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新雇主於申請上述人員之聘僱許可時,如新申請之聘僱期間在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且申請原聘僱許可時檢附有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者,免檢附最近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但新聘僱期間超過原聘跨國勞動力管理組94-08-2645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