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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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恢復名額係針對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聘僱外國人於新聘僱起日前發生不可歸責新雇主事由,致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許可函失效時申請,本部將發函恢復原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所使用招募許可名額之效力予新雇主。 2、申請恢復名額係於原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之外國人出國並取得離境備查函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或行蹤不明等情形後,填具本部「NAF-022-4各類別工作資料異動申請書」填寫P.項「恢復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名額」相關欄位送本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