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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就業安定費繳納數額為何?要如何申請?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發布日期

106-01-10

更新日期

106-01-10

檢核日期

1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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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1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許可期間在104年8月31日前,依據104年3月28日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者繳納就業安定費作業要點」規定可申請調整就業安定費繳納數額,雇主需檢具申請書(可於官網下載)及資格證明文件(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或區公所開立)主動申請,申請資格及對應繳納數額如下:
1. 依社會救助法所列冊之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領有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者,每月新臺幣(下同)600元(每日20元)。
2. 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每月1,200元(每日40元)。
3. 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領有生活補助者,每月1,200元(每日40元)。
(一般身分係每月2000元,每日67元)
調整申請注意事項:
1. 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調降就業安定費資格者,應自具備資格日起「3年內」向本部申請調降就業安定費,逾期之雇主應依未調降就業安定費數額繳納。
2. 如有多名移工需分案提出申請。(申請書已註明)。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許可期間在104年9月1日後,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3項規定,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本部自105年11月7日起,免繳納就業安定費原則上由本署主動通知,雇主可免申請,但雇主如對免繳期間有疑義,須檢具疑義期間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3項資格之證明文件向本部申復。且雇主若有資格喪失情事,本部亦將通知雇主重新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