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因應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Q&A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發布日期

102-12-27

更新日期

112-10-15

檢核日期

113-04-17

點閱人氣

18823


Q1: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8條修正公布後,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撈業、屠宰業、外展農務業、外展製造業、農林牧養殖漁業、養護機構及家庭幫傭等雇主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者,應如何申請遞補外國人?

A1:雇主應於符合申請遞補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即外國人行蹤不明之日起3個月以後、9個月以 內之期間)檢具申請書、審查費、外國人名冊正本、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等規定文件,提出遞補申請。

 

Q2:本法第58條修正公布後,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撈業、屠宰業、外展農務業、外展製造業、農林牧養殖漁業及養護機構雇主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否以該 名額直接辦理外國人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

A2:雇主符合申請遞補資格者,倘已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函,如欲放棄遞補改申請入國引進,應 於符合申請遞補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即外國人行蹤不明之日起3個月以後、9個月以內之期間),檢具申請書、審查費、外國人名冊正本、招募許可函、外國人最近一次健康檢查核備函影本及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等規定文件,提出重新招募外國人入國引進許可申請。

 

Q3: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撈業、屠宰業、外展農務業、外展製造業、農林牧養殖漁業及養護機構雇主於本法第58條修正生效前,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且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者,可否申請遞補及重新招募入國引進?

A3:為保障雇主權益,針對本法第58條修正生效前雇主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且經依規定通知入出 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且未逾6個月仍未查獲者,得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生效日(112年5月20日)起6個月內,檢附規定文件申請遞補,重新招募入國引進申請案比照遞補申請案辦理。

 

Q4:本法第58條修正公布後,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撈業、屠宰業、外展農務業、外展製造業、農林牧養殖漁業、養護機構及家庭幫傭雇主原聘僱之外國人於行蹤不明滿3個月未尋獲,未於之後6個月申請效期內提出申請遞補招募,是否即喪失申 請遞補資格?

A4:不會,仍可待外國人尋獲且出國後之6個月內提出申請。

 

Q5:外籍家庭幫傭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因行蹤不明申請遞補之規定是否相同?

A5:不同,等待期間規定不同。外籍家庭幫傭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 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始得申請遞補。外籍家庭看護工為滿1個月仍未查獲者,得申請遞補。

 

Q6:外籍家庭看護工之雇主於本法第58條修正生效前,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且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1個月仍未查獲者,可否申請遞補?

A6:為保障雇主權益,針對本法第58條修正生效前雇主原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發生行蹤不明且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1個月且未逾3個月仍未查獲者,得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生效日(112年5月20日)起6個月內,檢附規定文件申請遞補。

 

Q7:本法第58條修正公布施行後,外籍家庭看護轉換雇主或工作者(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因無新雇主接續已出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逾1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原雇主應如何檢附申請文件?

A7:外籍家庭看護由新雇主接續聘僱申請遞補者,需檢附申請書、外國人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許可函(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逾1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免附)。

 

Q8:外籍家庭看護由新雇主接續聘僱申請遞補者,尚需具備何種條件?

A8:依本法第58條第2項規定,需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情事,故於雙方、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或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之轉換理由需勾選6.「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原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始得申請遞補。

 

Q9:本法修正後,倘雇主符合申請遞補規定,相關書表何處可下載?

A9:相關書表可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網址:www.wda.gov.tw)下載使用。

 

Q10: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廢止聘僱許可逾1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者,何時可申請遞補?

A10:舉例說明:依本法修正公布後第58條第2項第3款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經勞動部以112年3月1日函廢止聘僱許可,外國人自112年3月1日起算滿1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翌日,即112年4月1日起之6個月內,雇主得申請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