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
111-07-28
112-06-01
561
修正「補助地方政府辨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第11點、第14點及附表1,除第4點附表1之(一)視覺功能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中心)之專業人員薪資補助標準自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