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因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事件,不服本署所屬高屏澎東分署(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112年3月28日高分署推字第11213006011號函,提起訴願案,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按訴願法第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緣訴願人參加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博愛職業技能訓練中心辦理「賣場倉儲理貨實務班(訓練期間:112年3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並以身心障礙者身分,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訴願人訓練期間仍於勞工保險加保中,不具失業者身分,非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爰以112年3月28日高分署推字第11213006011號函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向本署提起訴願。
本件經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重新審查結果,以112年6月1日高分署訓字第1120211459A號函撤銷前開112年3月28日高分署推字第11213006011號函,有該撤銷函副本在卷可稽,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規定,本件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人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鍾錦季
委員 劉士豪
委員 楊政雄
委員 李玉春
委員 郭玲惠
委員 劉素吟
委員 游勝璋
委員 黃巧婷
委員 鄭進峯
委員 葉明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