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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提供資訊事件
訴願人

卓〇〇

發布日期

106-04-24

檢核日期

106-08-15

決定書字號

發法字第1066500163號

原處分書號

105年12月12日技發字第1051301429號

案件處理進度

已決定

訴願決定書主文結果

訴願不受理

說明內容


訴願人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不服本署所屬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105年12月12日技發字第1051301429號函,提起訴願案,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又機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自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即非法之所許(參照最高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 
緣訴願人以105年11月28日申請書向技檢中心申請提供,自99年起,辦理會計事務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皆由○○商教師○君及○○技大學教師○君負責試題命製之法律依據,經技檢中心以105年12月12日技發字第1051301429號函復訴願人,技術士技能檢定各題庫命製人員之遴聘依據為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41條規定,各職類題庫命製人員為6至10人,並無僅2人命製試題之情形,訴願人對該函內容不服,提起訴願。
查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41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各職類題庫命製人員之遴聘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並有相關科系5年以上教學經驗者。二、大學校院以上畢業,並有10年以上相關職類教學經驗者。三、大專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檢定相關職類,政府機關或依法領有登記證明文件相關機構技術部門或訓練部門之主管職位5年以上或非主管職位8年以上者。四、高中職以上畢業,具有現已辦理檢定相關職類最高級別技能檢定合格者,並在相關職類有現場實務經驗10年以上者或擔任相關職業訓練工作10年以上者。五、各級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代表。」「性質特殊職類之命製人員無法依前項規定遴聘時,不受前項之限制。」「每一職類題庫命製人員以6人至10人為原則。每人限擔任一職類題庫命製人員。」復查技檢中心105年12月12日技發字第1051301429號函,旨在說明遴聘技術士技能檢定各題庫命製人員之法令依據,核其性質屬單純之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並不因而發生法律上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孟良
委員 徐耀祖
委員 劉士豪
委員 楊政雄
委員 郭玲惠
委員 陳世昌
委員 吳淑瑛
委員 溫秀琴
委員 趙文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