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不服本署所屬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107年3月6日技檢字第1071901027號函,提起訴願案,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及第3條第1項分別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同法第 77 條第7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本件訴願人主張略以:為學術研究之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第3條、第5條、第7條及第9條等規定申請提供103-105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會計事務-人工記帳職類)術科測試之「術科測試協調會會議紀錄」等政府資訊電子檔(或影本)各1份,於法有據云云。惟查,訴願人以106年12月29日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提供前開資訊,前曾於106年4月21日提出申請該等資訊,經原處分機關否准提供後,訴願人並提起訴願,經本署106年7月18日發法字第1066500346號決定書為駁回之決定在案,揆諸首揭規定,乃重行提起訴願,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7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孟良
委員 徐耀祖
委員 王惠玲
委員 游勝璋
委員 吳淑瑛
委員 呂美慧
委員 趙文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