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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須等外勞期滿續聘許可生效後 才可引進新外勞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發布日期

107-12-26

檢核日期

10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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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4


  自105年11月5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取消出國1日規定生效後,外籍勞工聘僱期滿無須出國,即可由原來的雇主聘僱續留臺工作。勞動部表示,近來時有雇主誤認原聘僱的外籍勞工已於聘僱許可期滿前就取得勞動部核發的期滿續聘許可,在期滿續聘許可尚未生效前,新的外籍勞工就可以引進,因而違反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一進一出規定而受罰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下稱雇聘辦法)規定,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於原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或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但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原雇主經許可繼續聘僱者,不在此限。該但書規定係指經勞動部許可的期滿續聘,於原聘僱期間屆滿,新的聘僱期間已經生效,以該名額申請的新聘僱外籍勞工才可以引進,即先以其他招募函之名額取得期滿續聘許可函,在新聘僱期間還沒到期生效,不可以引進新聘僱的外籍勞工。

  產業類雇主因聘僱多名外籍勞工,期滿續聘原外籍勞工時,有時因招募函申請時間差異,會以他名外籍勞工的名額進行期滿續聘申請,實務上,為便利雇主有效名額運用,勞動部相關法規亦未限制產業類雇主期滿續聘原聘僱外籍勞工僅得使用該名外籍勞工本身的重新招募許可名額,故多有持他名外籍勞工的招募許可名額引進或聘僱新外籍勞工。勞動部提醒,以期滿續聘外籍勞工招募許可名額引進或聘僱新外籍勞工,必須注意前任外籍勞工是否期滿續聘已生效,以免違反雇聘辦法第20條規定。勞動部對此舉例說明,如雇主原聘僱外籍勞工A君聘僱期限至107年11月30日止,以其他招募函的有效名額經本部於107年11月1日核准自107年12月1日起期滿續聘A君,雇主於107年12月1日A君期滿續聘未生效前,若以A君的重新招募許可名額於107年12月1日前引進新聘僱外籍勞工B君,就會造成同一招募許可的名額有兩名外籍勞工同時在臺受雇主聘僱的情形而違反雇聘辦法第20條規定。勞動部表示案例中A君期滿續聘許可生效後,招募許可名額才會空出,若提前引進新聘僱外國人會違反雇聘辦法第20條規定,遭廢止外籍勞工的招募許可名額及中止引進。

  勞動部再次提醒,原聘僱外籍勞工須待期滿續聘許可生效後,雇主才可引進新外籍勞工,以免違法,影響雇主權益甚鉅。有關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相關事宜,可洽詢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民眾亦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s://www.wda.gov.tw)瞭解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