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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第十一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發布單位

訓練發展組

發布日期

112-11-24

更新日期

112-11-24

檢核日期

113-02-20

點閱人氣

82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發訓字第1122504069號

附件:如文

 

修正「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第十一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

生效。

   附修正「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第十一點、第十三點規定

 

署 長 蔡 孟 良 出國

副 署 長 鍾 錦 季 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