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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仁德專案」接運回國定居之越南、高棉及寮國歸僑,在未依法設籍領取身分證前,受聘僱從事工作者,依本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應準用本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發布日期

88-11-05

更新日期

88-11-05

檢核日期

11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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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78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2月2日
台八十二勞職業字第六二七八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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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查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故外國人來華工作,自應本於上述意旨,依法由雇主提出申請。

二、 次查依「仁德專案」接運回國定居之越南、高棉及寮國歸僑,如具有雙重國籍者,在未依法設籍領取身分證前,受聘僱從事工作者,依本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應準用本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三、 為貫徹政府照顧僑胞之一貫政策,並配合「仁德專案」之實施,保障受難僑民之工作權益,在前述未依法設籍領取身分證之期間,爰類推適用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獲准居留之難民」之身分,依本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由雇主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