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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辦理「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安定措施之辦理期間、適用對象、薪資補貼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生效。
發布單位

就業服務組

發布日期

113-01-02

更新日期

113-01-02

檢核日期

1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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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辦理期間:113年1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

 二、適用對象:

(一)符合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9條或第17條之1規定之被保險人。 

(二)前款被保險人於本公告辦理期間,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 (實施減班休息),且所屬事業單位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處行 業統計分類所定下列中類行業: 

1、橡膠製品製造業。 

2、金屬製品製造業。 

3、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4、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

5、機械設備製造業。 

6、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 

7、旅行及其他相關服務業。

 (三)前款行業別之認定,以被保險人所屬事業單位於公告生效之日,就業保險、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登載之行業別,或其他足資證明所屬行業之證明文件為準。但事業單位於公告生效之日以後設立者,以其設立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日之行業別證明文件為準。 

三、薪資補貼期間:被保險人領取僱用安定措施薪資補貼,應於本公告辦理期間內,最長6個月。

四、受理申請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 

五、被保險人申請薪資補貼,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薪資補貼申請書(含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二)本人之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被保險人當次申請補貼期間之薪資清冊或證明。

(四)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其他相關事項:

 (一)申請方式、線上申辦系統、諮詢窗口及行業分類查詢,詳見台灣就業通網站僱用安定措施專區(https://gov.tw/3ih)。

 (二)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