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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幼稚園、托兒所(以下簡稱各校及幼稚園、托兒所),不得與補習班、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等簽訂契約,由補習班、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至各校及幼稚園、托兒所內從事外國語文教學工作。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發布日期

94-09-20

更新日期

94-09-20

檢核日期

11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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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147


94年4月4日
勞職規字第09405022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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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各級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幼稚園、托兒所(以下簡稱各校及幼稚園、托兒所),不得與補習班、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等簽訂契約,由補習班、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至各校及幼稚園、托兒所內從事外國語文教學工作。
說明:
一、邇來本會頻接獲檢舉,部分學校及幼稚園、托兒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從事外語教學工作,或與相關補習班、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等簽約,由該等機構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至各校及幼稚園、托兒所從事英語教學工作,甚且部分學校表示其並無該等教師名冊、課程表等相關資料,全由補習班機動調派情事。此不僅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規定,且影響學子受教權益與品質至鉅。
二、查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學校教師工作,以下列各目為限: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至於依補習班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依本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得聘僱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三、另依教育部92年9月26日台社(一)字第0920129562B號(如附件一)及內政部兒童局93年7月1日童扥字第0930007660號函(如附件二),皆明文禁止補習班與幼稚園或托兒所以簽訂承攬契約方式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至幼稚園或托兒所從事外國語文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