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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申請五名勞工,其中有一名離開,已經申請遞補函,遞補移工入境後,因健檢不合格出境,是否可再申請遞補?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發布日期

96-02-05

更新日期

96-02-05

檢核日期

1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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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9


本案外國人如因健檢不合格離境,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8條規定得申請遞補者,請檢附相關書表於外國人出國後6個月內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