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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機關構的員工總人數如何界定?
發布單位

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

發布日期

106-07-06

更新日期

107-05-08

檢核日期

112-06-13

點閱人氣

742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