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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問答集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發布日期

112-07-03

更新日期

112-07-03

檢核日期

1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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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5


壹、 曠職失去聯繫之定義及認定方式

一、何謂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

答: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是指以下情況:

一、「連續曠職3日」:指外國人與雇主間之聘僱關係尚未終止,且無正當理由,而於其實際應工作日連續3日不到工者。

二、「失去聯繫」:指外國人離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且雇主、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相關單位無法確知外國人住宿地點或聯繫方式,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無法聯繫外國人。

(二)接獲外國人聯繫,但無法確知係外國人本人所為。

(三)接獲外國人本人聯繫,但其未明確告知可供查認之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

(四)獲外國人本人告知其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經查認並非屬實。

二、外國人得認定非屬失去聯繫情況?

答:

一、外國人於離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之日起3日內,已向下列相關單位之一申訴或求助,且有明確告知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或安置之紀錄,經查認屬實者,即非屬失去聯繫:

(一)中央主管機關(包括運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通報)。

(二)當地主管機關。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之安置單位。

(四)原籍國駐臺代表處。

二、外國人於第三人處(自行居住地點)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經當地主管機關進行訪查遇見外國人或訪查未遇,外國人嗣後依地方主管機關指定時間報到,經依行政程序法及個案事實認定,非屬失去聯繫者。

 

三、外國人未向雇主請假就自行離開,且未與雇主聯絡,是否即符合通報的要件?

答:所通報外國人連續曠職之3日皆應為外國人應出勤日,於其實際應工作日,無正當理由連續3日不到工,始構成連續曠職3日。如該3日中有任1日未排班或屬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之例假日、休息日、休假日,則不符通報要件。另雖外國人離開後未主動與雇主聯繫,惟雇主應善盡管理責任及生活照顧義務,應於通報期間每日主動嘗試聯繫外國人未果方屬失去聯繫。

 

四、雇主與外國人已經無聘僱關係,外國人有失去聯繫情形,需依規定通報嗎?

答:需要,外國人於下列期間,有連續3日失去聯繫(需連續3個日曆日,且於該期間雇主每日主動嘗試聯繫外國人未果)之情形,雇主仍需依規定辦理通報:

一、入國未滿3日尚未取得聘僱許可之期間。

二、聘僱許可期間賸餘不足3日。

三、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或依法令限期出國而尚未出國之期間。

四、與雇主間之聘僱關係終止,尚未廢止聘僱許可之期間。

五、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經雙方合意暫不提供勞務之期間。

 

貳、通報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方式及程序

一、外國人已經曠職失去聯繫,但是還沒滿3日,可否辦理通報?

答:外國人需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始符合通報要件。但外國人發生曠職失去聯繫情事,毋需等待滿3日,雇主即得以書面通知內政部移民署各地專勤隊(以下簡稱專勤隊)及各警察(分)局分駐(派出)所(以下簡稱警察機關)執行查察,或逕至勞動部移工動態查詢系統之平臺(以下簡稱通報平臺)線上即時登錄外國人失去聯繫訊息(網址:https://labor.wda.gov.tw/labweb/),啟動協尋作業。

 

二、於外國人曠職未滿3日失去聯繫時,已至通報平臺登錄外國人失去聯繫訊息,還需要辦理通報嗎?

答:外國人曠職未滿3日失去聯繫時,雇主已通知專勤隊、警察機關或至通報平臺登錄協尋,於協尋期間外國人確實已構成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情事,仍應於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翌日起3日內,按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的通報方式辦理通報。

 

三、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情事,應該要向哪些單位辦理通報?

答:

一、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情事,雇主應於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次日起3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外國人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直轄市、縣(市)服務站(以下簡稱移民署服務站)及警察機關,並同時副知勞動部。

二、雇主副知勞動部,可逕至勞動部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fwapply.wda.gov.tw/)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

 

四、雇主已向勞動部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還需要向其他單位辦理通報嗎?沒通報會怎麼樣?

答:需要,就業服務法第56條第1項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8條規定,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方式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勞動部,未依規定通報者,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6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五、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依規定要3日內通報,該3日應該如何計算?

答:

一、外國人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情事後,雇主應於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翌日起算3日內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移民署及警察機關,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

二、例如,外國人於112年5月15日起曠職失去聯繫,至112年5月17日已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雇主應於112年5月18日起算3日內(即112年5月20日)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專勤隊及警察機關,又如因期間末日112年5月20日為星期六,雇主最晚應於次星期一,即112年5月22日通知。

 

六、向勞動部副知通報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應填寫哪張申請書?

答:、請填寫通報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申請書(NAF-020、DAF-020直聘,以下簡稱申請書),並書明包含雇主資料、欲通報之外國人相關資料、外國人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日期(共3天)、通報外國人自何處失去聯繫、及切結該通報期間自何時起(填寫至時分)每日確實嘗試聯繫外國人仍無法掌握外國人行蹤後,向勞動部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

 

七、外國人自雇主處離開時雖告知欲至親友家居住,惟未告知地點,後續發生行蹤不明應如何填寫外國人行蹤不明地點?

答:外國人於離開雇主處,即便告知要至親友家居住,惟因未提供自行居住地址或接獲外國人聯繫,經雇主主動確認外國人住宿地點,外國人未明確告知可供查認之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而發生行蹤不明情事,申請書行蹤不明地點,應勾選「雇主處」。

 

八、雇主將外國人委託給仲介公司安置,後續外國人行蹤不明,是否應勾選行蹤不明地點為「安置單位」?

答:否,安置單位指經勞工相關單位准許之安置處所(含外國駐華機構),如雇主將外國人委由仲介公司安置,嗣後發生行蹤不明情事,申請書應勾選「仲介公司安置處所」。

 

九、外國人已告知居住於其他地址,惟雇主事後仍無法與之聯繫,或對於外國人提供之地址無法查證以致無法確認該外國人確切行蹤,應如何辦理通報?

答:請於申請書勾選「外國人自行居住處所」,並填寫外國人自行居於其他處所之地址,向勞動部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勞動部將會依所填具之外國人自行居住之所在地通知當地主管機關進行查訪,確認外國人是否確有行蹤不明情事。

 

十、通報外國人行蹤不明時需要提供相關事證,如排班表或與外國人聯繫未果之相關紀錄嗎?

答:

一、雇主通報外國人行蹤不明,應確實於申請書填寫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日期、外國人行蹤不明前最後地點及切結該通報期間自何時起(填寫至時分)每日確實嘗試聯繫外國人仍無法掌握外國人行蹤,向勞動部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尚毋需檢附相關資料。

二、雇主應自行妥善保存通報失去聯繫期間之排班表、每日嘗試與外國人聯繫紀錄等事證,如勞動部認有個案疑義或外國人申訴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時,雇主應提供通報期間每日與外國人聯繫之相關紀錄及相關事證,俾利主管機關調查事實,查證雇主通報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及是否有不實通報情事。

 

          十一、經向勞動部通報外國人行蹤不明後,為何接獲勞動部通知將交由地方主管機關查察?

答:勞動部受理雇主通報外國人行蹤不明,如發現有通報異常或屬高風險名單,如外國人於第三人處,由第三人通報外國人失去聯繫者、雇主曾不實通報經裁罰者、或雇主最近一次通報失去聯繫之6個月內有多次通報失去聯繫人數累計達10人以上,且經撤銷達2人以上者,勞動部將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訪查雇主、外國人及外國人失去聯繫之處所,待接獲地方主管機關查復結果,始辦理後續行蹤不明處分。

 

參、外國人事後返回處理方式

一、雇主已通報外國人行蹤不明,但外國人事後返回且雇主願意繼續聘僱,應如何處理?

答:

一、外國人經雇主通報行蹤不明後,於勞動部行蹤不明處分發文日起30日內有返回雇主處,且雇主願意再繼續聘僱者,請填寫申請書,敘明外國人返回日期並勾選是否願意繼續聘僱該外國人後,向勞動部申請取消行蹤不明通報。如雇主與外國人已無聘僱關係,申請書是否願意繼續聘僱外國人欄位得免填。

二、外國人於返回雇主處前,已遭相關機關(地方主管機關、移民署專勤隊、警察機關)查獲或自行投案者,因已無法返回雇主處,故不適用前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