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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9-07-14
  •  檢核日期:112-12-12

為廣納人才投入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工作,本署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專業人員制度,規範進用資格、專業訓練與繼續教育規定,以提供身心障礙者優質的職業重建服務。

目的

提升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專業人員專業職能與服務品質

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5、37條規定,及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實施方式

一、資格認證
有志從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民眾,可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規定,以學、經歷或專業訓練時數並備妥相關文件向本署委託之專業單位申請資格認證,以取得專業人員資格。

相關申請方式請查詢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管理運用系統:https://vrs2.wda.gov.tw/eVRS

二、專業訓練及繼續教育
取得專業人員資格後,除佐以進用1年內應完成一定時數之相關訓練始得繼續提供服務,每3年應完成60小時的繼續教育課程始得繼續提供服務。

相關課程資訊請查詢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管理運用系統:https://vrs2.wda.gov.tw/eV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