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之受災者,為有一定事實足認具下列各目情形之一:1.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者。2.途經災區致傷病者。※所稱「一定事實」之認定,應提具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1.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2.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開具之居住證明或警政、消防機關開具之受災證明。3.於災區工作之離職證明、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文件。4.房屋租賃契約。5.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6.其他具體受災之證明文件。
失業之受災者,為有一定事實足認具下列各目情形之一:
1.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者。
2.途經災區致傷病者。
※所稱「一定事實」之認定,應提具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1.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2.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開具之居住證明或警政、消防機關開具之受災證明。
3.於災區工作之離職證明、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文件。
4.房屋租賃契約。
5.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6.其他具體受災之證明文件。
失業之受災者得參加分署自辦、委託辦理或補助之各類職前訓練課程,並得以免甄試錄訓及免負擔訓練費用。
失業之受災者得向災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分署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職訓諮詢及確認身分後,推介參加職前訓練。
失業之受災者於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如同時符合就業保險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所定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領規定,得依各該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