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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5-29
0403 震災服務專區
0403災區民眾-求職者-臨時工作津貼
  • Q1:可申請之對象為何?
    • 113-10-23

    A:以天然災害發生時,設籍、居住或工作於災區,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且目前無工作之災區失業者為適用對象。

  • Q2:災區失業者申請時的檢附文件為何?
    • 113-10-23

    A:災區失業者檢附下列文件,於上班時間至就業中心(就業服務站、臺)辦理求職登記:

    1.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2.目前無工作切結書(表件將由就業服務人員提供)。

    3.設籍(已提供國民身分證者,免附)、居住或工作於災區之證明。另如有下列受災證明,將優先指派工作:

    (1)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開立之房屋或漁船(筏)、舢舨等受損證明。

    (2)農業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3)本人因天然災害致傷病之證明。

    (4)家屬因天然災害致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5)災區事業單位開立載明離職事由之離職證明文件。

  • Q3:災區失業者應向何單位申請臨時工作機會?
    • 113-10-23

    A:有意從事者,自113年4月3日起可至各地就業中心(就業服務站、臺)辦理求職登記及臨工申請。

  • Q4:本次臨時工作津貼之工作內容為何?
    • 113-10-23

    A:工作內容以協助災區災後重建、環境清掃等工作為主。

  • Q5:臨時工作期間及核給標準為何?
    • 113-10-23

    A:災區失業者工作期間原則為最長 6 個月,若用人核定案執行期間於災區再次發生重大天然災害事件,經同意延長工作期間者,災區失業者2年內合併領取臨時工作津貼最長12個月(倘前後於不同用人單位上工者,上工期間亦合併計算最長12個月);113年每小時核給新臺幣183元,每月最高可領 27,470元(換算上工時數,每月約150小時)。

  • Q6:從事臨工工作期間,有無投勞、健保?
    • 113-10-23

    A:接受派工從事臨時工作之災區失業者,由用人單位為其投勞保(不含就保)、健保及職業災害保險,另由進用人員負擔勞保(不含就保)、健保自付額,依投保薪資第1級之級距估算(以113年為例,第1級之級距2萬7,470元,每月應自行負擔勞保費為604元、健保費本人為426元),實際費用以勞工保險局收費為準。

  • Q7:本次臨時工作津貼服務專線為何?
    • 113-10-23

    A:週一至週五(不含國定假日)08:30~18:30,可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洽詢;亦可洽詢花蓮就業中心(03)832-3262#6141、玉里就業中心(03)888-2033#7111,由專人提供說明及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