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災區失業者檢附下列文件,於上班時間至就業中心(就業服務站、臺)辦理求職登記:
1.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2.目前無工作切結書(表件將由就業服務人員提供)。
3.設籍(已提供國民身分證者,免附)、居住或工作於災區之證明。另如有下列受災證明,將優先指派工作:
(1)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開立之房屋或漁船(筏)、舢舨等受損證明。
(2)農業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3)本人因天然災害致傷病之證明。
(4)家屬因天然災害致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5)災區事業單位開立載明離職事由之離職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