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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9-01-15
  •  檢核日期:113-04-15

如果您是具有就業意願之身心障礙者,就業能力尚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我們提供了個別化之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並配有就業服務員,提供支持性輔導,協助您在一般職場中就業。支持性就業服務員推介之工作,其工作時間、工資及相關勞動權益應符合勞動法規之規定,部分工時者至少每周工作20小時,以確保支持性就業者之權益。

依據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目的

  • 一、提供就業能力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
  • 二、保障支持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勞動權益。
  • 三、結合政府及社會資源建構完善之支持性就業機制。

特性

  • 一、支持性就業屬過渡性就業支持。
  • 二、支持性就業之場所為開放式環境。

實施方式

  1. 支持性就業服務型態
    1. 個別服務模式:由就業服務員以一對一個別服務方式,協助身障者在競爭性職場就業。
    2. 群組服務模式:就業服務員以每組至少二人服務方式,協助身障者在競爭性職場就業。
  2. 有支持性就業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職業重建(就業轉銜)服務窗口轉介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後;符合支持性就業服務對象者,由該窗口派案予支持性就業服務員,提供支持性就業服務。不符合者,由職業重建(就業轉銜)窗口轉介其他適合單位接受服務。
  3. 依照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之規定,遴用就業服務員及就業服務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