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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0-12-03
  1. 為協助國內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與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衝擊,本部依據行政院99年核定之「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下稱支援方案)及104年12月30日發布之「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下稱支援條例),就產業受影響情形,對其所屬事業單位及勞工提供調整支援措施;雖支援方案已於108年12月31日屆期,惟經洽經濟部表示未來仍以支援條例第4條及相關子法為依據,持續編列相關預算及辦理貿易自由化業務,以協助可能受影響產業之事業單位及勞工。
  2. 本部自109年起依據支援條例第4條第6款協助產業人才之養成及傳統技能之傳承、第4條第8款其他促進產業競爭力之事項,依產業受影響情形,針對其所屬企業及勞工,採取適當之調整支援措施。
  3. 另依據支援條例第7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依經濟部所建立之產業競爭力觀測機制,就可能受市場開放影響,而須預為輔導或已實際受影響而須加強輔導之事業單位及勞工,提供適當調整支援措施。
  4. 綜上,本部依前開支援條例及相關子法覈實編列相關預算,並已逐年檢討業務執行情形,請相關單位依據實際執行及預訂支出月份妥為規劃年度計畫內容及預算分配,使相關經費確實有效用於協助事業單位或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之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