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提供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但未聘僱之家庭雇主僱用獎助,以提高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之意願。
二、適用對象
- 個人雇主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以下簡稱審查標準) 之雇主,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照顧符合審查標準第22條第1項規定之被看護者。
- 勞工資格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含依法取得工作權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 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 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 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 雇主聘僱由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之本國照顧服務員,連續聘僱達1個月以上,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 後續聘僱每滿3個月之次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四、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 補助金額:每人每月發給雇主1萬元。
- 補助期限:最長12個月。
- 限制:聘僱照顧服務員或被看護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照顧服務相關補助或津貼,則不予核發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