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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12-04
  •  檢核日期:112-11-28

一、目的

提供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但未聘僱之家庭雇主僱用獎助,以提高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之意願。

二、適用對象

  1. 個人雇主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以下簡稱審查標準) 之雇主,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照顧符合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之被看護者。
  2. 勞工資格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含依法取得工作權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1. 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2. 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3. 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 系、組、所、學位學 程畢業。
    4. 完成經中央衛生福利 主管機關公告之照顧 服務員修業課程,並 取得修業證書。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 雇主聘僱由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之本國照顧服務員,連續聘僱達1個月以上,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2. 後續聘僱每滿3個月之次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四、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1. 補助金額:每人每月發給雇主1萬元。
  2. 補助期限:最長12個月。
  3. 限制:聘僱照顧服務員或被看護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照顧服務相關補助或津貼,則不予核發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