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運用僱用獎助措施,鼓勵雇主提供工作機會僱用失業者,以協助國民就業。
二、適用對象
- 事業單位: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且未有與所僱勞工協商實施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之情事。
- 勞工資格:
失業勞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非自願性離職者。
- 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加保職業工會勞工。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非自願性離職者或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加保職業工會勞工求職登記,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 雇主連續僱用勞工滿30日,得於僱用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
四、獎助標準及期限
- 獎助金額:每僱用1名勞工每月發給新臺幣5千元。
- 獎助期限:最長發給6個月。
五、聯絡資訊
- 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
- 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02)23085231分機204
-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02)22465066分機1105
- 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03)3322101分機8015
- 台中市就業服務處 (04)22289111分機36208
-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07)7330823分機406
-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02)8995-6399分機1416
- 桃竹苗分署 (03)485-5368分機1812
- 中彰投分署 (04)2359-2181分機2332
- 雲嘉南分署 (06)698-5945分機1329
- 高屏澎東分署 (07)821-0171分機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