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從事營造業工作,協助充實營造業之人力。
二、適用對象
- 勞工資格
失業勞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失業期間達30日以上。
- 非自願離職。
-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
- 雇主適用範圍
符合1.屬營造業法所定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登記;且2.領有營造業登記證書及加入營造業公會,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 符合資格之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發給營造業推介卡。
- 勞工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達30日以上,且每月工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及符合相關規定,於受僱每滿3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津貼。
四、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 獎助期限:最長18個月。
- 獎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以下同)10萬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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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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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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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個月~第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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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核發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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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個 ~第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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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核發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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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個 ~第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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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核發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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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合併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缺工就業獎勵)、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照顧服務就業獎勵)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營造業工作試辦計畫(營造業就業獎勵)之津貼,最長以18個月為限。
五、聯絡資訊
(一)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
(二)勞動力發展署分署:
1.北基宜花金馬分署:02-89956399
2.桃竹苗分署:03-4855368
3.中彰投分署:04-23592181
4.雲嘉南分署:06-6985945
5.高屏澎東分署:07-8210171
(三)委辦直轄市:
1.臺北市就業服務處:02-23085230
2.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02-22465066
3.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03-3322101
4.臺中市就業服務處:04-22289111
5.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07-73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