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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11-29
  •  檢核日期:112-12-18

一、目的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即3K產業)從事工作,紓緩特定行業缺工情形。

二、適用對象

  1. 勞工資格
    勞工資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失業勞工:    
    1. 失業期間達30日以上。
    2. 非自願離職。
    3.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推介。
  2. 事業單位適用範圍   
    1.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所定特定製程行業或特殊時程行業(即3K產業)之事業單位,且具有經濟部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證明文件。
    2. 求才薪資達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公告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 符合資格之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發給特定行業推介卡。
  2. 勞工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達30日以上,且平均每週工時達35小時以上及符合相關規定,於受僱每滿3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津貼。

四、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1. 獎助期限:最長18個月。
  2. 獎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以下同)10萬8,000元。
    • 就業期間

      獎助金額

      第1個月~第6個月

      每月核發5,000元

      第7個 ~第12個月

      每月核發6,000元

      第13個 ~第18個月

      每月核發7,000元

       
  3. 勞工合併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照顧服務就業獎勵)之津貼,最長以18個月為限。

五、聯絡資訊

  (一)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

  (二)勞動力發展署分署:

      1.北基宜花金馬分署:02-89956399

      2.桃竹苗分署:03-4855368

      3.中彰投分署:04-23592181

      4.雲嘉南分署:06-6985945

      5.高屏澎東分署:07-8210171

  (三)委辦直轄市:

      1.臺北市就業服務處:02-23085230

      2.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02-22465066

      3.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03-3322101

      4.臺中市就業服務處:04-22289111

      5.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07-73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