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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1-08-11

►僱用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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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運用僱用獎助措施,提高雇主僱用意願,協助弱勢失業勞工就業。

適用對象:

雇主(投保就業保險的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申請資格/條件

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的中高齡及高齡勞工,並連續僱用滿30日。

給付標準及期限:

  1.  給付標準:

    (1)高齡勞工:

i. 與雇主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雇主新臺幣(以下同)1萬5,000元。

ii. 非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雇主80元,每月最高發給1萬5,000元。

    (2)中高齡勞工:

i. 與雇主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雇主1萬3,000元。

ii. 非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雇主70元,每月最高發給1萬3,000元。

給付期限:

最長發給12個月。

應備文件:

  1. 僱用獎助申請書。

  2. 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3. 受僱勞工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4. 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6. 相關表單請至下載專區下載「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相關書表中表G-1~表G-3。

申請方式:

連續僱用勞工滿30日,於僱用滿30日起的90日內,雇主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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