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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9-03-23
  •  檢核日期:113-04-01

一、政策目的

為辦理就業保險法第12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有關被保險人失業後之創業協助等事項,鼓勵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以促進就業,達到安定其生活之目的。

二、申請資格

申請人須曾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1. 接受本部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
  2. 3年內參加本部或政府機關(構)創業研習課程至少18小時。
  3. 登記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且登記日前14日內無就業保險投保紀錄及未擔任其他事業負責人。

三、措施內容

  1. 最高貸款額度:新臺幣200萬元(辦有稅籍登記者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
  2. 低利率: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75%計息。
  3. 利息補貼:每次貸款期間最長7年,前3年利息由勞動部全額補貼;第4年起貸款人負擔年息1.5%,利息差額由勞動部補貼,但年息低於1.5%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4. 保證條件:免保證人、免擔保品,並提供9成5信用保證。

四、再申貸規定

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如仍有資金需求,得以同一所營事業再申請本貸款,再申請次數以2次為限,首次、再次及第3次貸款核給金額,合計不得超過200萬元(僅辦有稅籍登記者合計不得超過50萬元),增貸額度為最高貸款額度扣除已獲貸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