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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因應疫情協助專區
  •  更新日期:111-11-07
  •  檢核日期:112-11-01

一、政策目的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舒緩我國女性、中高齡國民及設籍離島居民於創業初期之資金壓力,辦理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提供利息補貼,協助其事業穩健經營。

二、申請資格

(一)本貸款申請人應為本國國民,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未滿45歲之成年女性、年滿45歲至65歲者、65歲以下設籍於離島之成年人。
  2. 登記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並有實際經營該事業之事實。
  3. 未同時經營其他事業。
  4. 所營事業設立登記未超過5年。
  5. 所營事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未滿5人。
  6. 3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研習課程18小時。

(二)前項所稱事業,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 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設立登記。
  2. 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短期補習班,依法完成立案登記。
  3. 符合商業登記法第5條所定得免申請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依法完成稅籍登記。

三、措施內容

(一)最高貸款額度:新臺幣200萬元(完成稅籍登記之小規模商業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

(二)低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75%機動計息。

(三)利息補貼:貸款期間最長7年,前2年之利息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額補貼。

(四)保證條件:提供9成5信用保證,免徵提保證人及擔保品,但貸款人與承貸金融機構合意徵提擔保品者,得免向信保基金辦理信用保證。

四、特定身分優惠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家庭暴力被害人、遭遇職業災害、犯罪行為被害人、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天然災害受災戶及就業服務法所定獨力負擔家計者,前3年之利息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額補貼;第4年起貸款人負擔年息超過1.5%時,利息差額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補貼,但年息低於1.5%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五、再申貸規定

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所營事業於設立登記5年內,如仍有資金需求,得以同一所營事業再申請本貸款,再申請次數以2次為限,首次、再次及第3次貸款核給金額,合計不得超過200萬元(完成稅籍登記之小規模商業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