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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欵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及費用墊付催收呆帳處理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及費用墊付處理要點」,並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生效。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發布日期

102-06-19

更新日期

106-06-19

檢核日期

112-12-04


勞動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1060508131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及費用墊付催收呆帳處理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及費用墊付處理要點」,並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及費用墊付處理要點」

 

  部長林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