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入國3日暨接續聘僱通報
發布單位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發布日期

106-08-09

更新日期

111-07-12

檢核日期

112-12-04


入國3日暨接續聘僱通報

法令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之1規定、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20條及第28條規定。

 

雇主應於移工入國後3天內(即入國翌日起3日內)或接續聘僱移工之日起3日內,向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入國通報或接續聘僱通報,並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文件或受理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證明文件,以利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未辦理時的罰則:
雇主未辦理時應處新臺幣6萬元到3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或全部,並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