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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勞動力發展創新中心
  • 發布日期:113-04-15
  • 檢核日期:113-05-02
  • 點閱人氣:104

一、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所定貸款人所營事業位於花蓮縣,其事業營運受0403花蓮震災影響,得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下列申請:

(一)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最長一年。

(二)展延貸款還款期限最長一年。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0月2日止。

三、依第1點規定提出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受災證明。

(二)貸款人因災害致傷病之證明。

(三)貸款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因災害致重傷或死亡之證明。

(四)其他本署規定之文件。

四、本公告未規定事項,依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