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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05-24
  •  檢核日期:112-05-24

►僱用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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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為積極鼓勵民營機關(構)僱用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

適用對象:

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私立學校或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團體(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申請資格/條件:

雇主依單位營運策略及發展需求,由所僱用依法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補助,提供實務技術指導或擔任教育訓練講師等措施,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補助項目及額度:

補助項目

  1. 內聘講師鐘點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1,000元(為補助雇主支付所僱用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之中高齡者及高齡員工講師費)。

  2. 非自有場地費:以雇主自有場地辦理為原則,有必要於非自有場地辦理者,場地費依實際課程時數計算,每日以8小時為限。

  3. 場地公共意外險:於非自有場地辦理者,應於辦理期間投保。

  4. 其他有必要編列之項目費用。

補助額度

        每位受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每年最高補助雇主新臺幣10萬元

        每位雇主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

 

應備文件:(請至下載專區下載)

  1. 申請書、計畫書、課程規劃表、經費概算表、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僱用證明文件影本。

  2. 講師為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證明文件影本。如:服務單位開具之退休證明文件或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公務人員退休金、教職員退休金、勞工退休金、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退伍金)、公營事業退休金或農民退休儲金等相關給付之存簿證明影本 。

  3. 講師具專業技術及經驗證明文件影本。如:相關證照影本或由服務單位開立之工作資歷證明文件。

  4. 僱用證明文件:依所僱用勞工身分檢附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5. 資料未備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核銷作業

  1. 雇主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核銷作業:計畫執行完竣後30日內,檢附本計畫核准函影本、成果報告、請款之領據及存摺封面影本、內聘講師鐘點費印領清冊、經費支用單據及明細表、其他經各分署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資料。

  2. 檢附經費支用單據正本,並應詳列支出用途,支用單據如有困難無法檢送分署,應檢附支用單據影本,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

  3. 於12月始辦理完竣之補助計畫,至遲應於當年度12月20日前向分署辦理經費核銷。

受理期間:每年度受理雇主申請,期間為當年度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112年受理截止時間由原定今年6月30日延長至8月31日止。

流程圖

申請流程圖

本署所屬各分署及諮詢專線: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02-7730-8878

桃竹苗分署 03-558-3456

中彰投分署 04-2203-0300

雲嘉南分署 06-698-5945

高屏澎東分署 07-725-2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