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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11-28
  •  檢核日期:112-07-20

 

壹、目的

為紓緩特定產業或職缺之缺工情形,協助求才薪資達一定基準之專案缺工雇主補實人力,鼓勵勞工受僱從事專案缺工工作,爰辦理專案缺工就業獎勵措施。

貳、適用對象

  一、勞工端:

   (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的失業勞工,且未具營利事業代表人、負責人、合夥人、董事或監察人身分者:

       1.失業達14日以上之特定對象(高齡者及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列對象)。

       2.失業達30日以上之一般失業勞工。

       3.非自願離職。

       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者。

  (二)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三)經諮詢評估其確有需要。

 二、雇主端:須同時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依法登記,且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如公司、工廠等)、依人民團體或其他法令設立之團體或私立學校。

  (二)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三)經本部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並提報職缺,於台灣就業通網站公告之「專案缺工工作」。

參、獎勵資格,勞工須同時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領有「專案就業獎勵推介卡」之失業勞工。

 二、經缺工工作之雇主僱用。

 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

  (一)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但逾65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得僅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二) 於同一雇主連續受僱就業滿30日。

 (三) 每月薪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以全時工作受僱者,不低於缺工工作範圍附表所定之薪資基準。

      2.以部分工時工作受僱之特定對象,不低於缺工工作範圍附表所定之薪資基準1/2。

肆、獎勵標準(核發勞工就業獎勵津貼,每人最長發給12個月)

對象

工作類型

工作地點位於一般地區

(每人每月)

工作地點位於特定(偏遠)地區再加碼(每人每月)

  特定對象

    全時

   1萬元

      3,000元

    部分工時

   5,000元

      1,500元

  一般勞工

    全時

   6,000元

       3,000元

伍、津貼請領方式

  勞工於連續受僱每滿9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獎勵津貼,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二、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三、薪資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

   六、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陸、津貼請領限制

   一、缺工工作,不包括商業及行政專業人員、商業及行政助理專業人員、事務支援人員工作。

   二、不實申領。

   三、未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四、為雇主、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五、於同一雇主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七、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八、不符申請規定,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資格認定。

   九、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柒、辦理期間

 112年6月15日發布實施,溯自112年5月1日生效,試辦至113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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