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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1-11-14
  •  檢核日期:112-07-20

一、目的

針對就業能力薄弱之失業者(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提供短期就業安置措施,以協助其提升職場環境適應能力及返回一般就業市場。

二、適用對象

  1. 勞工資格
    失業者(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於求職登記起14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2. 有正當理由(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60%,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者),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2. 用人單位:政府機關(構)及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

三、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 失業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未能於14日內推介就業或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評估,得推介從事臨時津貼工作。
  2. 用人單位提出臨時工作計畫之申請,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查核定後,接受推介執行計畫。
  3. 失業者依規定從事臨時工作期間,由用人單位每月代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其辦理參加勞、健保。

四、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1. 補助金額: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1個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最長6個月。
  2. 補助期限:最長6個月。
  3. 補助限制: 2年內合併領取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臨時工作津貼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最長以6個月為限。